3:7 你們作丈夫的,也要按情理(原文是知識)和妻子同住;因她是精緻的器皿與你一同承受生命之恩的,所以要敬重她。這樣,便叫你們的禱告沒有阻礙。
以下經文解釋引自 http://www.churchinmarlboro.org/Biblestudy/New%20Testament/60%201Pet/60ET03.htm
丈夫的責任(三7)
這節經文雖短,卻包含了基督教倫理的精萃。這種倫理可以稱相互倫理(reciprocal ethic),因為雙方都要負責任。若論及奴隸的責任,也必論及奴隸主的責任;若論及作兒女的責任,也必論及作父母親的責任(參弗六1-9;西三20-四1)。
在上文,彼得已經談論了作妻子的責任,故此,現在他便詳述作丈夫的責任。在婚姻關係中,若一方專享特權,而另一方則承擔義務,這樣的婚姻一定不美滿;因此,幸福婚姻必須以雙方皆承擔責任為基礎。這個概念在古代世界中,可說是空前的。在上文,我們曾經討論婦女們缺乏權利的情形,也談及加圖論丈夫們的特權。但加圖所說的話還有下文,他說:『假如你的妻子不貞,而又被你捉姦在場,那麼,你可不必經過審訊,放心地處決她;但是,若她發覺你通姦,她對你可說是無可奈何,一點辦法也沒有,因為她毫無權利控訴你。』以羅馬的道德原則來說,妻子只有承擔義務的份兒,而丈夫卻大享權利。基督教卻看重雙方的義務。
在上文,彼得已經談論了作妻子的責任,故此,現在他便詳述作丈夫的責任。在婚姻關係中,若一方專享特權,而另一方則承擔義務,這樣的婚姻一定不美滿;因此,幸福婚姻必須以雙方皆承擔責任為基礎。這個概念在古代世界中,可說是空前的。在上文,我們曾經討論婦女們缺乏權利的情形,也談及加圖論丈夫們的特權。但加圖所說的話還有下文,他說:『假如你的妻子不貞,而又被你捉姦在場,那麼,你可不必經過審訊,放心地處決她;但是,若她發覺你通姦,她對你可說是無可奈何,一點辦法也沒有,因為她毫無權利控訴你。』以羅馬的道德原則來說,妻子只有承擔義務的份兒,而丈夫卻大享權利。基督教卻看重雙方的義務。
丈夫的義務又是甚麼?
(一)必須合情合理:他對妻子的需要,應體貼入微。毛姆(Somerset Maugham)的母親是一位很美的女子,但地的父親卻相貌甚醜。有人曾如此問她:『你為何會愛那又矮又醜的人,而且對他堅貞不渝呢?』她回答說:『因為他從來沒有傷害我。』互相了解,彼此體貼,使雙方的關係牢不可破。精神上的虐待是最難忍受的,這並不是出於故意,乃是無心之失的後果。
(二)必須具有風度:他必須體會女子們比較軟弱,故此,應處處細心體貼。在古代世界中,對女子們體貼的概念,並不流行。男子以騾代步,而女子則徒步在旁的情形,在東方比比皆是。基督教將男士風度,注入男女關係之中。
(三)必須知道婦女們也擁有相等的屬靈權利:她與他是同受生命之恩的。在希臘人及羅馬人的敬拜中,女子們無份參與。即使是在猶太教的會堂中,婦女們也無份參與崇拜儀式,這種傳統在正統的會堂中,一直如此。當婦女們進入會堂時,她們與男士們分列而坐,不單如此,她們的坐位都在一幅縵子之後。基督教卻提倡一革命性的原則,婦女們也享有屬靈的權利,因此,兩性間的關係便完全改觀了。
(四)除非作丈夫的完成了這些義務,若不然,他的祈禱會有攔阻。正如比格所說:『被傷害的妻子的哀泣,是她的丈夫的祈禱與上帝之間的障礙。』如果我們與他人之間的關係不當,那麼,我們與上帝的關係也不會正常;我們能與他人維持正常的關係,那麼,我們與上帝的關係也必定和諧,這是千古不移的真理。